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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将提请审议
来源:人民网 胡新桥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2日作者: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责或被取消资格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省,湖北省拥有屈原故里端午习俗、汉阳高龙等世界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避免出现“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湖北省拟专门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近日提请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明确提出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退出机制。

 

非遗资源大省面临保护难题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模在全国居第11位。目前,湖北省已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

  截至2011年底,湖北省共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60项、项目保护单位353个,其中84项名录、106个项目保护单位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项目保护单位;共命名省级传承人299名,其中国家级传承人39人。

  “虽然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实际的保护、保存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湖北省文化厅厅长杜建国坦陈,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其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一些依靠口传心授予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渐渐失传,许多传统民间文艺、礼俗和习俗正在消失,有的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滥用和过度开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杜建国还表示,在湖北省有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虽然丰富,但缺乏全面、系统和科学的保护;有的地方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

  为此,湖北省文化厅于2006年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经过调研修改,时隔六年后形成条例草案,经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建立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等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是一种活态文化,其延续和发展离不开传承人的传承与传播。”杜建国说,为此,草案对传承人的认定、权利义务及退出机制等作出详细规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区域或者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并培养后继人才的,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代表性传承人。

  草案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等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申请或被确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按照草案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规定的传承补贴,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还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支持。

  除了开展传承活动,代表性传承人还要履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等义务。

  草案还特别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可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也可重新认定传承人。

 

设专章明确四种保护方式


  草案设专章明确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全社会共同保护四种保护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全方位保护。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等抢救性保护、保存措施;对适用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传承。

  由于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草案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量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可以依法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草案还鼓励全社会采取设立保护基金、开发文化产品等方式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